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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9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40號原 告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江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被 告 廣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10年2月8 日簽署之資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無效,依前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契約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原告於110年9月1 日具狀陳報系爭契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日期: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