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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 告 來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凱芸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7,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日期: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