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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30號原 告 高連海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雄間請求給付回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5,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回饋金
裁判日期: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