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 告 吳灩鈴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公館分行間請求返還寄託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4,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