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 告 林詠竣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星嶽間履行和解協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