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0號原 告 生眾經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強生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12萬2,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