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14號原 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訴請確認特定債權數額即新臺幣(下同)73萬5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