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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16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