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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 告 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琇珍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顏心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法智特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辦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53,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0年6月3日臺灣銀行人民幣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4.394換算,為新臺幣672,2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人民幣153,000元,經換算後為新臺幣672,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返還代辦費
裁判日期: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