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 告 陳秀格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3650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99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