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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83號原 告 恆冠營運管理顧問商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思豪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用
裁判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