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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0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訴訟代理人 郭美慧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7,317元,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2月5日(110)南壽保單字第C0408號函所附保單明細表在卷可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裁判日期: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