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崇銘訴訟代理人 林亞璇
曹世寧魏良益被 告 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聖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進駐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6萬6,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4,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