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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96號原 告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憲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黃新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269萬2,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裁判日期: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