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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01號原 告 陳堂彭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被 告 鐘鼎山林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炯良訴訟代理人 陳奕宸

李婕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閱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財產權訴訟係指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凡以財產法上之請求權或其他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者,即屬因財產權涉訟,係相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而言。當事人提起此類註銷登記事件等訴訟,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之訴訟(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412號、95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裁判參照)。本件依原告所為請求,其訴訟標的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係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而為請求,應屬財產權事件,且因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裁判案由:交付閱覽等
裁判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