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26號原 告 王碧俠訴訟代理人 王繼慈上列原告與被告忠孝新城公寓大廈委員、于美麗、鄭匡評、洪櫻娟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忠孝新城公寓大廈民國110年8月10日第2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上開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且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自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台幣165萬元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