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26號抗 告 人 王碧俠訴訟代理人 王繼慈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忠孝新城公寓大廈委員、于美麗、鄭匡評、洪櫻娟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本院110年度補字第24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