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44號原 告 姚力平
社團法人福爾摩沙跑居家長期照顧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正昕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被 告 早安老松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天却訴訟代理人 陳江海上列原告與被告早安老松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一、確認被告社區110年4月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住戶規約第六章第43條第3項之修訂無效;二、確認被告社區110年8月13日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養護日照管辦法無效。核其上開二項訴訟標的均非為親屬身分權或人格權,自屬財產權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均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核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