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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56號原 告 劉政毅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熹、陳玉琴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7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