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70號原 告 劉紀綱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緒睿間請求給付移轉股權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