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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12號原 告 張先臺上列原告因給付土地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價金
裁判日期: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