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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5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15號原 告 宏寶百貨行即王金輝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華精品百貨行即步明忠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2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