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43號原 告 金恩隱形眼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金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被 告 王月容
張松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