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09號原 告 林延聰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3萬1,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1,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