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10號原 告 陳德祥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黃郁珊律師蔡佩蓉律師潘紀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士文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0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