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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5號原 告 李麗娟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淑芬等間請求撤銷規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合法之訴之聲明。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陳報訴訟標的之價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裁判案由:撤銷規約等
裁判日期: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