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53號原 告 蕭金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臻合法,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全部訴訟,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㈠完整合法之訴之聲明(請求事項須符合法律規定,給付聲明需現實上可以執行)。
㈡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