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62號原 告 金石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柏勳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陳亭熹律師蔡杰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萬8,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