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81號原 告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杉桂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竑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竑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 萬9,7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35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