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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0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91號原 告 羅哲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維鴻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聲明略以:

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9,250,000元整及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2,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 鄭以忻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