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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0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92號原 告 游玉妹法定代理人 趙建華訴訟代理人 許宗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榮華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有權狀乃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若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6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另聲明請求被告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部分,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5萬元(計算式:5000,000+1650,000=66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