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34號原 告 梁至堅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明達祥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