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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64號原 告 林宇豪訴訟代理人 張怡凡律師

劉韋廷律師複 代理人 陳叔媛律師

彭建亮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華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另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就坐落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關係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經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07年收件大安字第208090號,於107年10月29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經核原告聲明第1、2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為原告所有,原告上開請求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均為系爭不動產之客觀交易價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原告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計算。參以原告陳報狀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交易資料,與系爭不動產位於相同建物、不同樓層於109年11月至110年3月間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18萬9333元等情(見本院110年度北司補字第1922號第327-335頁),堪認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為444萬6797元(計算式:118萬9333元×12.36×0.3025=444萬679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4萬67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土地: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臺北市 大安區 仁愛段 三 397 538 100000分之673 建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3741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9樓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3層樓 總面積:12.36 無 1分之1

裁判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