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93號原 告 黃麗鈐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第三人梁世賢於被告公司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下同)445萬元債權存在。二、確認第三人梁世賢於被告公司有保險給付100萬元之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