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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02號原 告 龍行隨契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普珽、謝怡銘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9,7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