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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25號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上列原告與被告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4778萬6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萬99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