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30號原 告 夏台得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葉哲瑋間請求返還仲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