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6號原 告 陳樂川被 告 臺大溫馨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玉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28日所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