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87號原 告 王義豐被 告 王宛萁(即彭芝樺之繼承人)
劉玉琪(即彭芝樺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彭芝樺與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及其上同段659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2樓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預告登記塗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之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系爭不動產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萬7,764元,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72.29平方公尺(計算式:66.65平方公尺+5.64平方公尺=72.29平方公尺),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應為1,212萬7,660元(計算式:16萬7,764元×72.29平方公尺=1,212萬7,6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12萬7,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8,744元(壹拾壹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