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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22號原 告 震台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祥麟上列原告與被告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金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