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52號原 告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被 告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希正被 告 簡佑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