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號原 告 王帝勝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被 告 林文煌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