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陳國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松杲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1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裁判日期: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