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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84號原 告 九號工作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弘堯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000室被 告 風雅國際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紀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萬2083元(計算式:165萬元+61萬2083元=226萬2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473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等
裁判日期: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