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4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柏欣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林柏欣對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新台幣(下同)688,819元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88,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