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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5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榮興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對被告黃莉婷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