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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81號原 告 基石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森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臧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裁判日期: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