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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85號原 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法定代理人 陳長盈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陳家偉律師被 告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海格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回饋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88,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案由:給付回饋金等
裁判日期: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