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宗緒順原 告 創智車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俊原 告 慧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世豐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間給付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附表:
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應徵金額 (新臺幣) 1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7,868,000 78,913 2 創智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2,255,000 23,374 3 慧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97,000 18,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