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7號原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應松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映宣間請求給付股票交割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5,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